河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会章程(修正案)
第一章 总则
- 河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会是由由企事业单位、团体、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河北省。
-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和促进河北省企业履行好社会责任。在河北省企业协调、持续、绿色、健康发展中做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民政厅。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本会的住所设在石家庄市桥西区城角街726号玉成综合楼三楼。
本会的网址:http://www.hebcsr.cn.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组织程序,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名称是中共河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会支部委员会。上级党组织是中共河北省社会组织委员会。
第七条 本会变更或注销涉及党员变化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党组织应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贯彻首个社会责任国际标准——ISO26000,国家标准——ISO36000,河北省地方标准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
(二)引导企业会员单位主动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环境等的社会责任,包括商业道德、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保护环境、支持慈善事业、扶助弱势群体等;
- 联合全社会的力量,与企业社会责任领域的各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等通力合作,不断提升河北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
- 开展社会责任辅导、培训、咨询、监督,深化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宣传工作,加强与省内外相关企业协会和组织的联系,组织企业参加全国性的社会责任交流活动,不断提高我省企业家的综合素质;
- 建设好河北省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网络平台和信息发布平台,编辑、出版会刊,充分发挥会员单位的人才、学科、行业的系统优势,在联系、交流、协作的基础上,使河北企业社会责任得到积极推广和普及;创建集信息采集、管理、查询和报告汇总、网上评价等功能于一体的河北省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发布平台,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 及时向政府反映企业社会责任建设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政策,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建议和依据,并承担政府及相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 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和社会公益诉讼,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强化企业自律,引导企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行公平竞争、诚信经营;
- 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宣传推广河北企业社会责任经验;
- 组织引导企业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慈善活动,支持乡村振兴建设,努力回报奉献社会;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自觉遵守本会章程和履行有关会员义务;
(三)遵守、拥护和执行本会决定、决议;
(四)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坚持正确的创业、经营方向,遵纪守法,照章纳税;
(五)积极履行社会义务,支持乡村振兴建设,有良好的个人修养,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会员登记表;
2.个人简历;
(三)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受法律援助,保障企业及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五)自愿参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评价;
(六)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支持本会建设,服从本会管理和调度;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发挥自己的特长和优势支持帮助其他会员;
(八)其他应承担的义务。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三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200人,且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本会的理事必须是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或特邀的个人会员;
- 热心并积极支持行业协会的工作。
- 熟悉行业情况,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 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 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七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八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