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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介绍

 

河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会章程修正

第一章  总则

  • 河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会是由由企事业单位、团体、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河北省。

  •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和促进河北省企业履行好社会责任。在河北省企业协调、持续、绿色、健康发展中做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民政厅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本会的住所设在石家庄市桥西区城角街726号玉成综合楼三楼

本会的网址:http://www.hebcsr.cn.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组织程序,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名称是中共河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会支部委员会上级党组织中共河北省社会组织委员会

第七条  本会变更或注销涉及党员变化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党组织应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贯彻首个社会责任国际标准——ISO26000,国家标准——ISO36000,河北省地方标准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
(二)引导企业会员单位主动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环境等的社会责任,包括商业道德、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保护环境、支持慈善事业、扶助弱势群体等;

  • 联合全社会的力量,与企业社会责任领域的各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等通力合作,不断提升河北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
  • 开展社会责任辅导、培训、咨询、监督,深化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宣传工作,加强与省内外相关企业协会和组织的联系,组织企业参加全国性的社会责任交流活动,不断提高我省企业家的综合素质;
  • 建设好河北省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网络平台和信息发布平台,编辑、出版会刊,充分发挥会员单位的人才、学科、行业的系统优势,在联系、交流、协作的基础上,使河北企业社会责任得到积极推广和普及;创建集信息采集、管理、查询和报告汇总、网上评价等功能于一体的河北省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发布平台,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 及时向政府反映企业社会责任建设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政策,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建议和依据,并承担政府及相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 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和社会公益诉讼,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强化企业自律,引导企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行公平竞争、诚信经营;
  • 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宣传推广河北企业社会责任经验;
  • 组织引导企业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慈善活动,支持乡村振兴建设,努力回报奉献社会;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自觉遵守本会章程和履行有关会员义务;
(三)遵守、拥护和执行本会决定、决议;
(四)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坚持正确的创业、经营方向,遵纪守法,照章纳税; 
(五)积极履行社会义务,支持乡村振兴建设,有良好的个人修养,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会员登记表;

2.个人简历

)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受法律援助,保障企业及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五)自愿参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评价; 
)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支持本会建设,服从本会管理和调度;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发挥自己的特长和优势支持帮助其他会员;

(八)其他应承担的义务。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三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长主持。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200人,且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本会的理事必须是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或特邀的个人会员;
  • 热心并积极支持行业协会的工作。
  • 熟悉行业情况,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 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 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七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八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