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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布12起环境污染典型案件

发布时间:2022-06-17

 

  

■4月22日,柏乡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3名执法人员,在对涉嫌违法排污企业查处中,一名环境监察中队长和环境监察大队长因言语不和拳脚相加的事件被曝光

  7月24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对外通报,全省近期查处的12起极具典型性案例。日前,该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史建明,向本报记者详细解读了案件背后深层次成因。
  据悉,此次查出的12起典型案件就其主要问题,可归纳为三类:即公安机关片面理解法律“以罚代刑”、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移送不规范、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存在渎职行为。

  ■公安机关“以罚代刑”片面理解法律

  【案例一】
  保定白沟人刘某违规经营电镀厂,技术员张某每天将1吨左右的含有毒害性危险物质的废水直接外排。经保定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总锌浓度、六价铬浓度、总铜浓度、总镍浓度、总氰化物浓度均严重超过国家标准。温泉城公安分局以证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为由,仅对涉案人刘某、张某行政拘留十五天。在高碑店检察院监督下,两名涉案人被批捕。
  【案例二】
  石家庄装元冷拉钢材公司从事原钢冷拉生产,钢材酸洗废水排入厂区渗坑内。鹿泉环保执法人员检测发现,渗坑废水样品PH值为1.13,化学需氧量浓度为830mg/L,所排废水属于废酸危险废物。该案被移送公安机关后,涉案人被“取保候审”释放。鹿泉市检察院认为该案构成单位犯罪,通过监督程序要求公安机关以单位构成污染环境犯罪实施立案。
  【案例三】
  娄某联系张某以排放一吨废液500元的价格将拉回的27吨盐酸废液,借张某企业下水道违法排放,导致磁河被污染。深泽县环保部门检测发现,废液样品PH值为1.23,公安机关以是否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不明确为由,不予立案。深泽县检察机关查明,PH值小于2即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的废物,娄、张二人涉嫌触犯污染环境罪,遂督促公安局立案。
  【案例四】
  石家庄井陉县国土局查处赵某、贾某、梁某、李某、单某等八人在当地违法采矿,案件移交该县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以缺乏关键的定罪量刑证据,即缺乏非法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价值鉴定意见书为由暂不受理。井陉县检察院和该县国土局积极向石家庄市国土局补充证据材料后,督促公安机关尽快立案。
  【权威说法】
  “上述四起案例均已构成犯罪行为,却被公安机关以拘留、‘取保候审’、不予立案、暂不受理等方式处理,这暴露出部分行政执法机关存在“以罚代刑”情况,如此执法不足以震慑犯罪。”史建明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项,即,“非法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即可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实践中,行政执法机关甚至个别公安机关对《两高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不能完全领会和运用,存在单纯追究自然人刑事责任,忽视单位犯罪的不当做法,检察院的有效监督既体现了检察机关在环境保护领域的现实作用,又履行违法必纠的打击原则,对今后公安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移送不规范

  【案例一】
  赵县国土局查办了包括南门村委会非法占地建农村集贸市场、石家庄市合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地建厂、河北联合制药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厂房等12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但并未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赵县检察院介入后,要求国土局将案件移送至该县公安局,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二】
  蠡县环保局查处郭某、孟某非法进行镀锌加工,暗排废水行为后,对二人已经涉及刑事犯罪行为,未移交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县检察机关建议环保局规范执法程序。最终公安机关按程序实施了立案。
  【案例三】
  犯罪嫌疑人许某在未经批准情况下,私自从顺平县李某及个体摊贩手中收购废旧医学医疗废物、医疗输液器共计20余吨。许某租用民宅大棚擅自对医疗废物进行破碎加工行为,严重污染环境。在检察院督促下,涞水县环保局未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办。
  【权威说法】
  “通过司法监督强化了行政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有力打击了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史建明说,在全省开展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专项工作大背景下,检察机关利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有效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形成办案合力。在史建明看来,各级检察院发挥“两法衔接”及时出具“意见书”跟踪督办案件,既规范行政部门执法,又为工作联络机制的提供有效保障。

  ■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存在渎职行为

  【案例一】
  赵某某系唐山玉田县环保局副局长,2008年至2012年8月,在其主管全县范围内橡胶企业的污染治理期间,当地59家规模企业在防污设施未经局里验收情况下开工生产。此外,窝洛沽镇200余家小作坊橡胶企业,无任何环评手续仍违法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赵某某不仅放任不管,甚至还向排污企业收取保证金,并侵吞了10万元。赵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企业送人民币、购物卡共计6.75万元。玉田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赵某某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二审中。
  【案例二】
  清苑县环保局魏村中队李某某、李东某、姜某、韩某四人,在负责对辖区废旧塑料加工企业监管过程中,未尽到相应的监管职责,对当地塑料企业私自拆除治污设施视而不见,企业违法生产30个月之久,当地环境遭受恶劣影响。保定市检察院将指定望都县检察院管辖,最终该案被公诉至法院,被告人受到了相应刑事处罚。
  【案例三】
  唐山市开平区安监局执法四中队队长郭某,在对当地海财石灰厂申报火工(炸药、雷管)用品审核时违规审批,致使该厂吴某某、李某等人盗采唐钢后屯石矿23.65万吨铁矿石,造成国家财产损失283.3万元。唐山市检察院指定丰南区检察院管辖。郭某最终被以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案例四】
  兴隆县蘑菇峪乡党委委员、人大主席张某在分管林业工作期间,严重不负责任,未要求林业站对采伐现场进行监督管理、技术指导和巡查管护。相关人员护林不利致使3503.6立方米林木被超伐。兴隆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后,提起公诉,多名林业监管人员获刑。
  【案例五】
  鸡泽县国土局副局长张某,在2008年至2013年分管国土所和执法队工作,对基层国土所负责人徐某、刘某、王某工作未严格要求,监管不力。导致当地非法采砂行为长期得不到制止,耕地被破坏范围进一步扩大。非法采砂行为导致浮图店乡57.6亩耕地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邯郸市检察院指定邯郸县检察院管辖,张某等四人被立案侦查起诉并相应获刑。
  【权威说法】
  “五起案例极具典型意义,充分暴露出在治理环境污染工作中,行政机关执法管理环节中存在的人员渎职行为。”在史建明看来,上述案件存在的通病为,环境污染执法一线的主管领导,利用权力寻租,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其玩忽职守的行为最终给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
  检察机关介入查处,回应了群众打击犯罪、保护环境的要求和期待,真正体现了法律、政治、社会的三种效果的统一。个别案件也成为尝试试用“恶劣社会影响”来认定渎职行为的损失后果,对类似案件的办理具有一定启发和参考意义。今后,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大渎职违法案件监督查处力度。
  “对外界公布近期查处的12起典型环境污染案件,充分彰显出各级检察机关对于打击环境犯罪的决心。”史建明告诉记者,当前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存在“三少”现象,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机关少;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数量少;行政执法机关的案件成案少。其最重要原因不外乎三种成因:部分行政部门受利益驱动,以罚代刑;执法缺乏证据意识,事后监督无从下手;案件移送不规范。
  针对行政执法管理暴露出的问题,各级检察机关将发挥主动监督职能,对重大恶劣影响的案件将以一竿子插到底,彻查追责,同时发挥检察机关建议职能,为行政执法机关及时提出操作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