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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的起源

发布时间:2022-06-17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起源

1976年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了《跨国公司行为准则》,这是迄今为止唯一由政府签署并承诺执行的多边、综合性跨国公司行为准则。

到8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开始在欧美发达国家逐渐兴起,它包括环保、劳工和人权等方面的内容,由此导致消费者的关注点由单一关心产品质量,转向关心环境、职业健康和劳动保障等多个方面。一些涉及绿色和平、环保、社会责任和人权等的非政府组织以及舆论也不断呼吁,要求社会责任与贸易挂钩。迫于日益增大的压力和自身的发展需要,很多欧美跨国公司纷纷制定对社会作出必要承诺的责任守则(包括社会责任),或通过环境、职业健康、社会责任认证应对不同利益团体的需要。

90年代初期,美国劳工及人权组织针对成衣业和制鞋业发动“反血汗工厂运动”。美国服装制造商Levi-Strauss被新闻媒体曝光后,为挽救其公众形象,制定了第一份公司生产守则。在劳工和人权组织和消费者的压力下,许多知名品牌公司也都相继建立了自己的生产守则,后演变为 “企业生产守则运动”,又称“企业行动规范运动”或“工厂守则运动”,企业生产守则运动的直接目的是促使企业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

2000 年《跨国公司行为准则》重新修订,更加强调了签署国政府在促进和执行准则方面的责任。 当时,全球共有246个生产守则,其中除118个是由跨国公司自己制定的,其余皆是由商贸协会或多边组织或国际机构制定的所谓“社会约束”的生产守则。这些生产守则主要分布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德国等国。

2000年7月,联合国《全球契约》论坛第一次高级别会议召开,参加会议的50多家著名跨国公司的代表承诺,在建立全球化市场的同时,要以《全球契约》为框架,改善工人工作环境、提高环保水平。《全球契约》行动计划已经有包括中国在内的30多个国家的代表、200多家著名大公司参与。

2002年2月在纽约召开世界经济峰会上,三十六位首席执行官呼吁公司履行其社会责任,其理论根据是,公司社会责任“并非多此一举”,而是核心业务运作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2002年,联合国正式推出《联合国全球协约》(UN Global Compact)。协约共有十条原则,联合国恳请公司对待其员工和供货商时都要尊重其规定的四个方面十条原则,其具体内容如下:

人权

1 企业应在其所能影响的范围内支持并尊重对国际社会做出的维护人权的宣言。

2 不袒护侵犯人权的行为。

劳动

3 有效保证组建工会的自由与团体交涉的权利。

4 消除任何形式的强制劳动。

5 切实有效地废除童工。

6 杜绝在用工与职业方面的差别歧视。

环保

7 企业应对环保问题未雨绸缪。

8 主动承担环境保护责任。

9 推进环保技术的开发与普及。

反腐败

10 积极采取措施反对强取和贿赂等任何形式的腐败行为。  

2010年,在由17PR主办的第六届中国公关经理人年会上,“2010企业社会责任优秀案例”评选揭晓,这是国内首次举办企业社会责任案例评选,获奖案例均来自在社会公益、公益传播和环境保护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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